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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州公积金贷款 超重!苏州限购限贷加码政策正式启动!11月19日实施!

时间:2022-10-15 16:06:21 作者:房产贷款网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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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如下:

市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房地产建设的通知

市场监管意见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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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各市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监管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根据实际情况执行。

2016 年 10 月 3 日

(本文公开发布)

关于进一步做强全市房地产市场

监管建议

为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合理引导住房需求,抑制投资性和投机性购房,稳定市场预期,按照国家《分类调控和市... “具体政策”,市政府研究并发布于苏府[2016]119号文件“苏十五”政策,制定进一步的调控措施。现将有关意见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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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进一步改善土地流转条件。根据地块确定土地出让条件和建设要求,明确公建、人才公寓等配套建设要求;合理设定住宅用地出让市场指导价和报价区间,对超过市场指导价的住宅用地,严格按照苏政[2016]119号文件规定的销售条件执行应予以实施。为确保商品房建设质量,推进土地带设计方案,可采取限价销售作为招拍挂挂牌条件。增加保障性住房(商品房待售)和人才公寓挂牌。

2.进一步调整商品房购买政策。申请购买首套住房时,本市户口的非居民家庭应提供自2年内在苏州(含吴江)、昆山、太仓缴纳1年及以上个人所得税的证明购买日期或社会保险()缴费证明;暂停向本市1套以上户籍的非居民家庭出售新建商品房和二手房;暂停向本市三户以上户籍家庭出售新建商品房和二手房;不得将商品房出售给不符合条件的购房者。购房人需提供现有住房情况的相关证明材料并出具书面承诺。违反上述规定的,不动产交易、不动产登记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苏州市引进的各类外籍人才,凭相关证明文件执行本市户籍居民购房政策。

三、进一步完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根据银发[2015]305号、银发[2016]26号文件,实施限购的城市首次购房和首次购房首付比例不得低于30% ,二套房的最低首付比例不低于40%。根据市政府最新监管要求2016苏州公积金贷款,经江苏省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协商,对有关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进一步要求如下。

(一)居民家庭首次购买普通房(指以前从未买过房)2016苏州公积金贷款,根据国家政策,最低首付比例不得低于30%。

(二)有购房贷款记录但在申请贷款购房时实际没有住房的常住家庭;有一套住房但无购房贷款记录的常住家庭或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常住家庭,申请购买普通住房。最低首付比例由30%调整为50%。

(三)常住家庭拥有一套住房且相应住房贷款尚未结清的,重新申请购买普通住房的最低首付比例由50%调整为80%。对于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常住家庭,暂停支付。

4.严格控制公积金贷款。员工家庭首次使用公积金贷款,最高贷款额度不变;员工家庭第二次使用公积金贷款的,家庭贷款最高额度由目前的70万元调整为50万元,单人最高贷款额度由45万元调整为30万元;职工家庭第二次使用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比例由不低于房价总额的30%调整为不低于房价总额的50%;如果员工家庭第二次使用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按借款人个人账户余额之和的10倍至借款人6倍计算。个人账户余额;暂停受理工薪家庭个人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增量划转业务)申请业务。.

5.进一步加强商品房价格管理。申报价格应科学合理确定苏州商户贷款,物价部门通过严格成本核算确定备案价格后,一次性公开所有可供出售的房屋和每套房屋的价格,并以实际销售价格为准。不高于创纪录的价格。同批次分批销售时,不得提高售价。下一批成交价不得高于上一批同类型房屋成交均价。

6.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住建、土地、规划、物价、公安、工商、税务、金融等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联合执法,对囤积居奇、隐瞒不卖、惜售的中介机构苏州消费贷款,恶意炒作,哄抬房价、虚增价格2016苏州公积金贷款,变相提价、涨价或者收取其他费用,违反商品房销售“一价清”明码标价制度,不实行价格申报和根据需要归档系统。对发放预售许可证、拒绝网上销售、限制参与土地拍卖等行为,将予以处罚或处理苏州设备抵押贷款,并将其违法违规行为列入不良信用记录并公开曝光。公安部门依法加大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查处力度。

本意见自2016年10月4日起施行。本市有关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政策实施时间、新建商品房、二手房购买及申请以网上签约时间为准。10月4日前已签订认购协议并已支付部分房价的预售房源除外。

本意见适用于苏州市区(含吴江区)、昆山市、太仓市。张家港市、常熟市将因地制宜加快制定政策意见,报市政府备案后实施。

抄送:市委办公室,

办公室于 2016 年 10 月 3 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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